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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四、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受委託辦理有關一般財稅教育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本所置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三人,專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六人或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事務管理、員工訓練、人事行政、會計、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所得聘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工作,由本所報請財政部核准聘用,酌支鐘點費。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