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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1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第2條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2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3條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三、國稅之審核。四、國稅之稽查。五、國稅之複核。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3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第4條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4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5條
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6條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6條
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7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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