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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條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3條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第4條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5條本委員會得設置執筆小組及總執筆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提請本委員會決定之。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委員會得設置執筆小組及總執筆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提請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6條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7條本委員會通過大會宣言草案後,送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委員會通過大會宣言草案後,送經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8條本委員會配置顧問、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派充之。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委員會配置顧問、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均由秘書處派充之。
第9條本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報大會後施行。 - 國民大會宣言起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由國民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報大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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