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四章 額度交易拍賣之委託

條文:
第31~36條(共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減量額度之交易、拍賣及收取手續費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委託專業機關(構)辦理。
受委託機關(構)應訂定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至少包含事件確認及排除機制、事件通報機制、緊急應變機制、停止交易時機及處理程序、事業權益補償措施、恢復交易處理程序、軌跡紀錄留存機制等。
發生重大影響客戶權益或正常營運之資訊服務異常事件或資通安全事件,受委託機關(構)應於知悉事件三十分鐘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初步通報,並分別於查明事件及事件處理完成後,辦理正式通報及事件解除通報。
受委託機關(構)應建立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之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受委託機關(構)應訂定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應注意事項。
前項應注意事項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一、進行交易及拍賣之時間。
二、交易及拍賣之流程、價金撥付及減量額度移轉方式。
三、對事業於交易平台交易及拍賣之風險告知事項。
四、交易平台資訊公開方式。
五、交易及拍賣之爭議處理機制。
六、事業違反應注意事項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受委託機關(構)執行交易平台之營運時,應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之事業,訂定買賣帳戶開戶之定型化契約。
前項之定型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平台營業日與營運時間、報價方式、成交原則、交易與拍賣流程、買進價金與賣出減量額度之預收方式、給付結算方式。
二、交易對象與方式應遵守事項。
三、拍賣對象與方式應遵守事項。
四、違反本辦法、開戶契約及相關規定之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受委託機關(構)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條之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應注意事項及前條之定型化契約,訂定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
變更時,亦同。
二、應於每筆交易或拍賣成立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減量額度之移轉。
三、於每季結算後撥交代收手續費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設置之基金。
四、發生事業違約、買賣糾紛或緊急情事,應即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五、交易平台相關作業之紀錄應保存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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