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選任期日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六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條文:
第72條(共 1 條)
法院、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到場之訴訟關係人及參與處理選任程序相關事務之人員應妥善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並善盡保密義務,避免有外洩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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