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編 制度成效評估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調查研究事項之續行、成效評估期間之延長與續行 條文:第339~340條(共 2 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339條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持續進行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二十五條所定調查事項。 第340條司法院認有必要而延長或縮短成效評估期間者,應指明延長或縮短之期間。司法院於成效評估委員會提出總結報告後,認有再次進行總體性評估之必要者,亦得另行進行制度成效評估。前二項事項之審酌,宜考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情形、年度或總結報告之建議事項及對建議之處理對應情形,妥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