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三節 罪數評議

條文:
第262條(共 1 條)
關於罪數之評決,應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意見決之。
前項評議,宜依數罪、法律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次序,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決定,次表決次不利被告之意見,循序表決至最有利被告之意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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