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六章 審判程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四節 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

條文:
第201條(共 1 條)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
前項說明,得當場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事先製作之書面,並得以摘要或詳細解說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或方法。
第一項說明之內容,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或將記載其內容之文書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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