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三章 證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五節 品格證據

條文:
第121條(共 1 條)
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
但非以其品格推論本案犯行之成立,或有其他具體情事認與本案相關且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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