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三章 證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五節 品格證據 條文:第121條(共 1 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121條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但非以其品格推論本案犯行之成立,或有其他具體情事認與本案相關且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