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3條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 第4條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一、商業調解事件。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