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商業調解事件。
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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