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第八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條文:
第70條(共 1 條)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三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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