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特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海洋委員會得指定專責機關(構)督導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之研究開發。
二、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海洋科技專業人才之協助培育。
四、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五、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協助。
六、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之業務。
一、海洋調查及實驗技術之研究開發。
二、國家海洋調查船、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海洋科技設施之營運管理。
三、海洋科技專業人才之協助培育。
四、海洋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五、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協助。
六、受託辦理海洋研究調查及船舶技術相關業務。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海洋研究調查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海洋科技相關之業務。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購置費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等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購置費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等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