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三節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除本節另有規定外,適用前節之規定。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
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
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四、虛擬資產之供給、需求、市場狀況、流動性及價格合理性。
五、虛擬資產之相關技術。
六、虛擬資產之開發情況。
七、虛擬資產表彰權利之可執行性。
八、虛擬資產之市場風險。
九、虛擬資產及其發行人之法律風險。
十、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或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十一、虛擬資產之匿名程度。
十二、虛擬資產之洗錢、資恐及其他不法行為風險。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過程,應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上下架審查紀錄之保存,自虛擬資產下架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
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
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四、虛擬資產之供給、需求、市場狀況、流動性及價格合理性。
五、虛擬資產之相關技術。
六、虛擬資產之開發情況。
七、虛擬資產表彰權利之可執行性。
八、虛擬資產之市場風險。
九、虛擬資產及其發行人之法律風險。
十、虛擬資產之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是否有不當或不實陳述,或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十一、虛擬資產之匿名程度。
十二、虛擬資產之洗錢、資恐及其他不法行為風險。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過程,應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上下架審查紀錄之保存,自虛擬資產下架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前項之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供交易服務之網頁或場所。
二、營業日及交易時間。
三、交易流程。
四、交易指示方式。
五、成交原則及方式。
六、交易確認方式。
七、給付結算方式。
八、交易取消或修正之情形與方式。
九、交易暫停與恢復之處理方式。
十、錯誤交易之處理方式。
十一、違約處理。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即時公告其上架虛擬資產之買入及賣出價格、交易價格、數量及時間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前項之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提供交易服務之網頁或場所。
二、營業日及交易時間。
三、交易流程。
四、交易指示方式。
五、成交原則及方式。
六、交易確認方式。
七、給付結算方式。
八、交易取消或修正之情形與方式。
九、交易暫停與恢復之處理方式。
十、錯誤交易之處理方式。
十一、違約處理。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即時公告其上架虛擬資產之買入及賣出價格、交易價格、數量及時間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並應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