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30~31條(共 2 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全文 第30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屆期未向本會辦理登記或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繼續經營業務。 第3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