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71~72條(共 2 條) 法規: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全文 第71條本辦法施行前,試驗委託者或臨床試驗機構已依醫療器材臨床試驗相關法令規定核准之臨床試驗,依原規定辦理。 第7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