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六章 研究開發

條文:
第28~29條(共 2 條)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配方具有安定性。
三、量產製程所製造之健康食品,符合設定之規格。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