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43~45條(共 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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