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3~45條(共 3 條) 法規: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全文 第43條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 第44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