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程序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節 通則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另定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依前項規定另定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