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
第四條第五項、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
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或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由經濟主管機關為之。
三、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二章外送員權益保障、第三章外送平臺管理及第四章罰則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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