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25~26條(共 2 條) 法規: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全文 第25條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第2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