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三章 書圖文件

條文:
第本條文有附件第52~55條(共 4 條)
申請人申請案件,應檢具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圖,其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發使用許可後,申請人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之書圖文件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之格式如附件五。
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繪製土地使用配置圖:
一、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不可使用區。
三、滯洪設施、環保設施、公共停車場。
四、資源保育區。
五、聯絡道路出入口。
六、保育綠地。
七、依法應捐贈之公共設施。
八、興辦事業使用項目之使用範圍。
申請案件應針對下列事項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一、使用項目。
二、建蔽率、容積率。
三、綠覆率。
四、透水面積。
五、停車位。
六、道路系統。
七、景觀設計標準。
八、環境敏感地區之管制措施。
九、實施彌補復育之具體措施。
十、其他必要之土地使用及建築管制事項。
申請案件依本法有關規定應繳交國土保育費或影響費者,其費用之計算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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