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79~82條(共 4 條)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審計部擬訂,呈請監察院核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