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8條(共 8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刪除)
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臺東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臺東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本室設三課及置總務人員、主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本室為辦理臺東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員,由主任就本室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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