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27~28條(共 2 條) 法規: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全文 第27條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28條本處每月舉行處務會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