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條文:第26~27條(共 2 條) 法規: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全文 第26條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其應送部核定者,並應依審計部與本處權責劃分明細表之規定辦理。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27條本處每月舉行處務會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