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8條(共 8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刪除)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本處為辦理桃園市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員,由處長就本處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處審核之桃園市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
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
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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