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七章 附則

條文:
第78~83條(共 6 條)
本院為辦理案例要旨之編輯,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本院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辦理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法官從事研究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各科室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本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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