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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四章 審理程序
第七節 再審
第四章 審理程序
國民法官法 第七節 再審
條文:
第93條(共 1 條)
法規:
國民法官法全文
第93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上一章節
第六節 上訴
第89~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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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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