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82~83條(共 2 條)
勞動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應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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