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62~63條(共 2 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全文 第62條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63條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