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62~63條(共 2 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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