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

條文:
第38~41條(共 4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法院得禁止之。
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