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非訟事件法 第二節 關係人

條文:
第10~12條(共 3 條)
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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