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事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法 第二節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條文:第66條(共 1 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全文 第66條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