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30條(共 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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