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五目 勘驗 條文:第364~367條(共 4 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全文 第364條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第365條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第366條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第367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