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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五目 勘驗

條文:
第364~367條(共 4 條)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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