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150~152條(共 3 條) 法規:公證法全文 第150條駐外領務人員,得依法令授權,於駐在地辦理公證事務。前項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除不得作成第十三條之公證書外,準用本法之規定。第一項之授權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15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152條本法自公布生效後二年施行。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