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憲法訴訟法 第六節 準用規定

條文:
第45~46條(共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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