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九章 附則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第一項聲請案件,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第一項聲請案件,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
大法官、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
前項人員之服制及法庭之席位布置,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人員之服制及法庭之席位布置,由司法院定之。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其保存規定,由司法院定之。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