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第25~27條(共 3 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25條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6條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27條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