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
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