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十四章 附則 條文:第92~93條(共 2 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92條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第9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