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十二章 附則 條文:第86~87條(共 2 條) 法規: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86條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智慧財產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智慧財產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第87條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