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智慧財產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智慧財產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智慧財產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年度法官司法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院長認有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草案。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院長認有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草案。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智慧財產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智慧財產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應辦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另定之。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應辦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