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42~45條(共 4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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