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五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條文:第26~28條(共 3 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全文 第26條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7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第2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