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十章 司法上之互助

條文:
第107~109條(共 3 條)
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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