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九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條文:第41~44條(共 4 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全文 第41條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第42條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第43條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第44條本章各條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