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二章 登記處 條文:第66~69條(共 4 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66條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第67條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第68條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第69條本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登記處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