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二章 登記處

條文:
第66~69條(共 4 條)
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
登記處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
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本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登記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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