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第27~30條(共 4 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27條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第28條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29條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30條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