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四章 專業法庭

條文:
第27~30條(共 4 條)
少年法庭得視事務繁簡,分設保護庭、刑事庭。
家事法庭得應法律規定或業務特性,分設專業法庭。
依法令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
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少年保護庭、刑事庭、家事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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