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門禁安全管理 條文:第13~16條(共 4 條) 法規: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全文 第13條本會館設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安全維護。 第14條本會館配合上班時間開放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夜間10時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登記。 第15條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第16條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時,本會館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