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門禁安全管理

條文:
第13~16條(共 4 條)
本會館設警衛人員,負責門禁安全維護。
本會館配合上班時間開放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夜間10時後因公務必需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登記。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
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為確保人員及設施安全,遇有民眾聚眾活動或其他突發事故有安全之虞時,本會館得暫時關閉,停止一切會客或洽公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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