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41~44條(共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核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促進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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